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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7 哀 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記者會  其他新聞

時間: 2006 年10 月 27日 下午 2:00
地點: 台北律師公會
主持:巫緒樑(同志諮詢熱線主任)
發言:王如玄(釋憲代理人)
   鄭運鶻(立法委員)
   賴正哲(晶晶書庫負責人
   陳俞容(性別人權協會文宣主任)
   何春蕤(中央大學學性/別研室
   楊政憲(台灣人權促進會)
    高涌誠(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婦女新知文基金代代表會

同志書店晶晶書庫負責人賴正哲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26 日作出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指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並沒有過度封鎖性資訊的表現和流通,因此,並沒有違背憲法比例原則與保障言論、出版自由的本旨。

共同推動廢除刑法 235 條聯盟對於釋憲結果表示遺憾,台灣因刑法 235 條的惡質內涵與擴大執法,許多展現情慾人權的個人、店家承受著警方任意的搜索、傳喚、騷擾、拘留,甚至起訴。刑法 235 條剝奪了成人的言論、資訊自由和選擇「不道德」生活的權利,更嚴重地踐踏社會中被污名的各種性社群生存的正當性,對人權的斲傷不可謂不大。然而,因為猥褻罪鞏固了性羞恥與道德污名,也迫使大多數人選擇沉默,使得這條任意為之、便宜辦案的荒謬律法,不斷在社會中擴大它的傷害。

原本期待大法官會議參酌社會風氣日益開放,科技型態已異於刑法 235 條訂定時的時空背景,廢除法條或做出寬廣解釋,釋憲文請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7

期待未來更多受害者前仆後繼地挑戰刑法 235 條對於猥褻定義模糊、且容易構陷入罪的不合時宜的道德立法。

 


色情書刊套封 不查緝

2006/10/28 聯合報/記者陳金松、王文玲/台北報導

大法官對刑法「猥褻」規定作出第六一七號解釋,警政署昨天開會 討論 後決定,未來警方將不再主動查緝有加套封及分區陳列的色情刊物,除非有人檢舉並提出有力的違法證物。

警政署昨天下午召集北、高和台灣省各縣市主管課長,討論未來如何查緝猥褻、情色刊物。會後警政署依據大法官解釋內容暫擬定兩大原則,並立即通令全國警方據此執法。警政署表示,未來除非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猥褻內容的刊物,警方原則上不再查緝。如部分內容有爭議,必要時需請新聞局、處相關單位人員配合認定。 對於有套封、或分區特定場所陳列色情刊物,警方以往都是採取主動查閱的方式取締。

聲請釋憲的晶晶書庫負責人賴正哲及同志團體昨天舉行記者會,對第六一七號解釋表達失望、遺憾,認為該解釋「鼓勵歧視橫行,默許道德殺人」,誓言「不廢刑法第二百卅五條,運動絕不終止」;賴正哲並將就他被判刑案,聲請非常上訴救濟。 賴正哲甚至表示,就算書商把六一七號解釋貼在門口,並在同志書刊上加套封膠膜,也無法阻擋警察上門騷擾,昨天警政署新規定或可減少部分困擾。

 


刑法235條合憲 團體召開記者會表遺憾

2006-10-27 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報導

廢除刑法235條聯盟團體今天舉行「鼓勵歧視橫行、默許道德殺人、哀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記者會,釋憲代理人李晏榕、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召集人何春蕤等與會人士均對大法官未作出更開闊的解釋,感到遺憾。

同志書店晶晶書庫負責人賴正哲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指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並沒有過度封鎖性資訊的表現和流通,因此,並沒有違背憲法比例原則與保障言論、出版自由的本旨。

李晏榕表示,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並沒有對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有關猥褻的定義有更清楚的補充,且透露出「猥褻」其實難以明確定義,若販賣者無法得知所販賣的物品是否是猥褻物品,卻用刑法來處罰販賣者,已違背了「罪刑法定主義」及「刑法謙抑」等刑法基本原則。

何春蕤指出,明明是釋憲官司,大法官卻沒有開闊解釋憲法人權理念和捍衛自由平等多元差異,反而自我降格去替刑法辯護,尤其,民主應是相互尊重,面對差異,虛心包容,但大法官卻抱持「多數就是老大」、「異類言論就用刑法伺候」的態度,不了解民主的真諦,令人感到悲哀。

台灣性別人權協會文宣主任陳俞容表示,保障言論自由的目的在於滿足人對未知事物的好奇心,性領域也是一樣,不應任由法官在沒有受害人的情況下,決定何為合宜的性道德。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涌誠則表示,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文文字難以理解,期待未來大法官可用更深入淺出的文字表達,另外,從人民頻頻聲請釋憲,可反思司法審判是否夠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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